商标驳回复审规定:
1、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
2、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
3、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4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
5、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6、因此商标申请被驳回后,商标申请人只能通过商标复审程序才能获得商标所有权。
官方流程:
1、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原件;
2、商标局邮寄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的信封(当地邮戳要清楚);
3、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》(加盖公章);
4、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(加盖公章);
5、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(加盖公章)/身份证(签字)复印件;
6、申请商标“突出使用”的所有相关材料、照片、合同等复印件。
7、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。
1、收集资料整理提交至商评委---1-3个工作日
2、提交其他证据材料---3个月内
3、商评委受理--1-3个月
4、商评委审查、裁定---7-9个月
注:以上时长仅供参考,具体以商标局审查时间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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